銀川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月工資總額 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存款)×還款能力系數(shù)-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現(xiàn)有每月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銀川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及計算方法,供大家參考。
一、銀川公積金貸款額度最新政策
2024年銀川的公積金貸款的政策還未公布,以下仍是沿用往年的相關政策
(一)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含配偶)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余額的25倍。
(二)單身職工或夫妻雙方只有一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每套購房貸款限額為60萬元;夫妻雙方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每套購房貸款限額為80萬元。
(三)屬于父母與子女共有產(chǎn)權的,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不能疊加計算;若子女為借款人的,只能使用子女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正常繳存余額,父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不可疊加計算。
(四)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經(jīng)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補差等新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或增房補差價款的8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改善型新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80%。
(五)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60%。
(六)商業(yè)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原商業(yè)貸款剩余本金余額。
(七)貸款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月還款金額/家庭月收入*100%;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須滿足條件:20%≦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60%。
注意:1、特崗教師補繳的公積金余額在貸款時可以計算余額25倍;2、余額25倍只要是借款人夫妻雙方正常連續(xù)繳存6個月以上滿足貸款條件出手續(xù)就可以疊加計算。
二、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1、申請人須連續(x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tài),留存不少于6個月的繳存余額,補繳、躉繳等形式不視為連續(xù)繳存。
2、有穩(wěn)定的經(jīng)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通常情況下,申請人的月平均收入應當大于或等于月還款額的兩倍。
3、有規(guī)定期限內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chǎn)權住房且房屋用途為住宅,按照《購房合同》或不動產(chǎn)權證書確定。
4、申請人及其配偶兩年內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5、職工家庭成員的住房套數(shù)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shù)符合“認房認貸”的條件。“認房”即臺州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住房套數(shù),“認貸”即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shù)。
6、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住房作為抵押。
7、已辦理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及相關規(guī)定。
8、已支付不低于規(guī)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職工需同時申請組合貸款的,根據(jù)公積金中心和銀行的首付比例高者為準。
三、銀川公積金租房提取新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活動,提高服務效能,構建科學的風險防控體系,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標準》(國標號GB/T51353-2019)及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相關規(guī)定,結合銀川地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受委托銀行、繳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活動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條 “管理中心”是銀川地區(qū)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情況、編制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擬定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監(jiān)督受委托銀行承辦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防范和查處違規(guī)提取行為。
第四條“管理中心”按照規(guī)定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金融業(yè)務和相關授權業(yè)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一、住房消費類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五)老舊小區(qū)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二、非住房消費類
(一)離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六)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七)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 提取條件、頻次、額度
第六條職工本人及配偶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優(yōu)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辦理其他住房消費類提取業(yè)務。
第七條職工同一自然年度內符合多項住房消費類提取條件的,只能選擇一種提取類型。職工同一自然年度內同一種提取類型只能有一次提取記錄,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公積金逐月提取還貸、租房提取等除外。
第八條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性質為住宅,不包括商服和商業(yè)用途房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頻次及額度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職工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賬戶無凍結,未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單。
(二)職工購買新建自住住房(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公有住房)的,自購買住房行為發(fā)生之日(按購房合同簽訂時間或購房合同登記備案時間)起3年內,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含拍賣住房)的,自取得不動產(chǎn)權證書之日起3年內,職工本人(含共有產(chǎn)權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夫妻雙方父母、子女)每年可以申請?zhí)崛∫淮巫》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提取金額不包括儲藏室、地下室、車位費用、裝修費等)。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交易兩次(含)以上的,只能辦理1次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后續(xù)產(chǎn)權持有人申請?zhí)崛c該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間隔滿12個月。
(三)職工購買銀川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職工本人(含共有產(chǎn)權人)及配偶可在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前申請?zhí)崛∽》抗e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金額累計不大于購房首付款。
(四)職工購買自住住房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在貸款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需留足申請公積金貸款要求的賬戶余額,且該套住房提取金額與貸款金額之和不得超過房屋總價款。
第九條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頻次及額度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職工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賬戶無凍結,未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單。
(二)職工本人及配偶自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zhí)崛∫淮巫》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金額累計不得大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
第十條 職工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頻次及額度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凍結,未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單。
(二)職工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范圍為職工本人(含共同借款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夫妻雙方父母、子女)。
(三)職工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取,若借款人為2人以上的,且借款人之間不存在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關系的,須借款人與購房產(chǎn)權人一致。
(四)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與“管理中心”簽訂逐月扣劃協(xié)議,將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也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五)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使用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未結清之前,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職工已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跨中心逐月提取協(xié)議的可按月提取。
(六)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使用個人住房商業(yè)性貸款的,貸款未結清之前,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住房商業(yè)貸款,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本息。職工已簽訂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貸協(xié)議的可按月提取。
(七)職工提前結清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本息的,自結清之日起一年內,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職工家庭在銀川市無自有住房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頻次及額度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職工正常、連續(xù)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且開戶滿3個月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無凍結,未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單。
(二)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繳存職工每月可申請?zhí)崛∫淮巫》抗e金,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本市規(guī)定的當年租房提取最高限額。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在租賃期內每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支出。
第十二條 老舊小區(qū)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自實際行為發(fā)生之日(加裝電梯發(fā)票載明日期)起3年內可提取一次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提取總額不超過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金額。
第十三條 職工無住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賬戶未凍結,賬戶狀態(tài)為封存,符合非住房消費類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全額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職工作為共同借款人,有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且符合銷戶提取的其他條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沖減貸款本金后銷戶。
第十四條 職工離休、退休的,個人賬戶封存后,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銷戶提取。職工提前退休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憑有效身份證件、退休證或相關退休證明材料辦理銷戶提取。
第十五條 職工出境定居的,個人賬戶封存后,憑有效身份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簽證銷戶提取。
第十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個人賬戶封存后,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憑職工死亡證明、關系證明、繼承或受遺贈文件等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等相關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銷戶提取。
第十九條 職工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四章 提取審核
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按照提取相關規(guī)定,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jù)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符合受理條件,申請資料完整,信息聯(lián)網(wǎng)核查通過的,及時作出準予提取的決定;
(二)申請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信息聯(lián)網(wǎng)核查未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并告知退回原因和需補正的材料;
(三)提取申請人對審核有異議時,可提出提取復核申請,“管理中心”認為申請事項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終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當對以下提取情形加大審核力度:
(一)購買本市行政區(qū)域外的自住住房,以異地購房或償還住房貸款手續(xù)提取住房公積金頻次明顯異常的;
(二)職工所購房屋總價與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提取金額相近,且所購住房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水平的;職工所購住房的面積或用途明顯不符合居住條件或性質的;
(三)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內頻繁交易的;
(四)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提取的;
(五)房屋權屬證書上有2名及以上共有產(chǎn)權人,且共有產(chǎn)權人之間為非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關系的;
(六)其他需進一步審核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根據(jù)提取審批工作需要,“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職工追加補充證明材料。職工應如實提供補充證明材料并配合相關調查核實工作;職工拒絕配合的,“管理中心”有權作出不準提取的決定。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采取銀行轉賬方式辦理,提取資金直接劃入職工本人在商業(yè)銀行開立的實名制借記卡。確有特殊原因(死亡、司法協(xié)助等情形)的,可申請劃入第三方賬戶。
第二十四條職工可通過住房公積金業(yè)務大廳,分中心、委托銀行網(wǎng)點窗口等柜面辦理提取申請業(yè)務,也可通過公積金網(wǎng)上業(yè)務大廳、“我的寧夏”手機APP、“寧夏住房公積金”“銀川住房公積金服務”微信公眾號等線上渠道辦理提取申請業(yè)務。
第六章 提取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完善內審稽核機制,將防控違規(guī)提取納入業(yè)務考核。
第二十六條 依據(jù)《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失信黑名單制度(試行)》相關規(guī)定,職工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個人身份證明、戶口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存量房買賣合同、發(fā)票、房屋不動產(chǎn)權證等資料騙提住房公積金的,納入黑名單管理。“管理中心”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職工按規(guī)定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繳存職工以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違規(guī)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管理中心”有權責令職工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拒不退回的將其騙取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要求其單位協(xié)助追回提取金額。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或紀檢監(jiān)察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依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國家住房公積金政策變化時,由“管理中心”對本辦法進行相應調整,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條“管理中心”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及補充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未盡事宜遵照原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施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