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購
相比 廈門市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和對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或本市戶籍成年單身(含離異)人士進行限購的條件,龍巖市針對本市及非本市戶籍的購房者沒有實行限購政策,最低首付20%。
二、限價
此外,龍巖在商品房價格方面有所限制,新房預售價格不能超過上階段備案均價10%,以同地段、同區(qū)域、同品質樓盤,近半年來的商品住房成交均價為基準,參照片區(qū)控價目標,合理確定該項目的預售備案價格,這對龍巖買房人來說,無疑是是一種利好。
公積金最新貸款政策
1、貸款額度
在龍巖中心城區(qū),單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35萬元,雙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45萬元。在漳平市、上杭縣、連城縣、長汀縣、武平縣購房,單職工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30萬元,雙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40萬元。
2、龍巖市中心城區(qū)公積金住房最高貸款額度計算方法
公積金貸款可用額度不超過所有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近一年繳存額的40倍。用家庭最近一年公積金繳交總額乘以40計算最高可貸額度,如果該數(shù)不足35萬(雙職工45萬),則以該數(shù)值取整到千位數(shù)作為可貸額度。如果該數(shù)值超過35萬(雙職工45萬),其公積金可貸款額度為35萬(雙職工45萬),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和所有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購房提取總額合計不超過住房總價款。
3、首付比例及利率
除別墅外,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不論面積大小,同時符合下列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1)職工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抵押擔保類住房公積金貸款,下同)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貸款利率按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執(zhí)行,目前基準利率為:5年以內(含)2.75%,5年以上3.25%
(2)已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再購房(首次公積金貸款還清后滿一年)可以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貸款利率按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執(zhí)行,目前基準利率為:5年以內(含)2.75%,5年以上3.25%
(3)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的職工家庭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家庭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套數(shù)以貸款受理審批時查詢到的職工家庭在購房所在地房屋登記機構的房產信息為準,住房套數(shù)認定不包含自建房、房改房、繼承房、征遷安置房。
4、那么,貸款條件是什么?
公積金貸款需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公積金貸款結清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交易兩次(含)以上的,只能辦理1次購房提取公積金手續(xù)。
另外此次疫情期間,龍巖住房公積金中心出臺了相關福利舉措,幫助大家渡過特殊時節(jié)。
舉措一:職工逾期還貸記錄不納入個人征信
我市公積金貸款政策規(guī)定,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后不履行還款義務的,可將其不誠信行為納入人民銀行或其他主管部門認可的個人信用征信系統(tǒng)。本次新推舉措明確,對受疫情影響人員(包括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一線醫(yī)務人員等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可靈活調整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上述人員疫情防控期間未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
舉措二:放寬職工公貸申請的繳存條件
我市公積金貸款政策規(guī)定,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需連續(xù)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滿12個月。本次新推舉措中,針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向中心說明情況并在一定期限內辦理補繳。其間,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連續(xù)計算,不影響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
舉措三:延長職工提取公積金時限
疫情防控期間,提取住房公積金有時限要求的,可延期辦理。
舉措四:保障租房職工提取公積金需求
疫情防控期間,對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租房職工,中心將根據實際需求合理確定租房提取額度、靈活安排提取時間。
舉措五:企業(yè)可申請降低和暫緩繳存公積金
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yè)可按規(guī)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中心將加辟綠色通道,加快受理審批。
公積金提取 | 住房公積金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取 |
以下20種情況可以辦理支取公積金業(yè)務:
(一)離、退休提取公積金;
(二)調離本省提取公積金;
(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支取公積金;
(四)出境定居提取公積金;
(五) 職工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積金;
(六)低收入家庭物業(yè)費提取公積金;
(七)購買商品房提取公積金;
(八)購買二手房提取公積金;
(九)拆遷安置房補差價提取公積金;
(十)職工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難提取公積金;
(十一)甲類特殊病癥提取公積金;
(十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積金;
(十三)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公積金;
(十四)職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積金;
(十五)償還商業(yè)性住房貸款(含組合貸款)及異地公積金貸款提取公積金;
(十六)集資建房提取公積金;
(十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積金;
(十八)無房職工提取公積金;
(十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yè)提取公積金
(二十)因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提取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