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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標準,貴州公積金基數(shù)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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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貴州省監(jiān)管企業(yè)進一步落實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就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具體規(guī)定明確如下:

(一)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按照規(guī)定使用。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但原則上不能高于12%。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shù),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市(州、地)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tǒng)計局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項目計算。

(三)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必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部分。

(四)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撤消、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新設立的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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