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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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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根據(jù)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定》第二章住房消費情形和提取額度中的第五條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發(fā)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guī)定申請?zhí)崛∽》抗e金。

(一)購買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償還購買本市范圍內(nèi)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圍內(nèi)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第三章其他情形和提取額度中的

第十一條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規(guī)定申請?zhí)崛∽》抗e金:

(一)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三)男性年齡滿五十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四十五周歲,失業(yè)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

(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qū)定居;

(五)戶籍遷出本市;

(六)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yǎng)老保險或者基本醫(yī)療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

(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條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guī)定任一情形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全部余額;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先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xù)。在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后,應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八)項情形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當期醫(y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

第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賬戶全部余額,并應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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