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大風車考試網 > 工資改革方案 > 正文

陽江市最低工資收入標準定義及最低工資調整到多少錢

大風車考試網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

2019年最低工資新疆最低工資 內蒙最低工資 西藏最低工資
寧夏最低工資 河南最低工資 貴州最低工資 河北最低工資
甘肅最低工資 青海最低工資 黑龍江最低工資 云南最低工資云南
廣西最低工資 山西最低工資 吉林最低工資 海南最低工資
江西最低工資 遼寧最低工資 重慶最低工資 福建最低工資
湖南最低工資 陜西最低工資 天津最低工資 四川最低工資
湖北最低工資 浙江最低工資 江蘇最低工資 山東最低工資
廣東最低工資 上海最低工資 北京最低工資 安徽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陽江市2015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廣東省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其中陽江市最低工資標準將調整為1210元/月。

記者從市人力資源保障局了解到,省政府日前發(fā)布了《關于調整我省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調整廣東省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其中陽江市最低工資標準將調整為1210元/月。

2013年5月1日,廣東省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陽江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010元/月。此次省政府發(fā)布《通知》,公布調整方案,表示從今年5月1日開始執(zhí)行新標準。《通知》的調整方案顯示,陽江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10元/月,比2013年的標準增加200元,提高幅度達19.8%,非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元/小時。

《通知》指出,全省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保持四類標準。其中第一類地區(qū)是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895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8.3元/小時。第二類地區(qū)包括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四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4.4元/小時。第三類地區(qū)包括汕頭、惠州、江門、肇慶四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3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3.3元/小時。第四類地區(qū)包括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十一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21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2元/小時。

《通知》同時表示,各地級以上市原則上應統(tǒng)一執(zhí)行省確定的標準,有條件的地區(qū)可在省確定的標準上適當上調標準,并報省人社廳備案。

據(jù)了解,《最低工資規(guī)定》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各地區(qū)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shù)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xù)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fā)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jiān)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jù)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居嫾䥺蝺r應根據(jù)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shù)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規(guī)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發(fā)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guī)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yī)療衛(wèi)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