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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征地補償標準政策及農民征地賠償補貼標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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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成都市錦江區(qū)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組、紅砂村三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簡稱本方案)和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贾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成辦函〔2009〕76號)文件規(guī)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和使用辦法,《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99號)文件規(guī)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和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發(fā)〔2009〕31號)規(guī)定的被征地人員安置辦法和標準擬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可在此公告期內以書面形式送達三圣街道辦,如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視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滿后報經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五、征收土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本方案的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

錦江區(qū)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組、紅砂村三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19號)公告內容,根據(jù)在此次征地范圍內依法進行的征地補償?shù)怯浀慕Y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以下簡稱78號令)、《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成辦函〔2009〕76號,以下簡稱76號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99號,以下簡稱99號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發(fā)〔2009〕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文件的規(guī)定制定。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和用途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76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此次征地范圍內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3650元/畝的10倍計算,其他土地按耕地標準減半計算,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guī)定使用。

此次征地范圍內共有31人應實行城鎮(zhèn)安置,應安置人員按照31號文件規(guī)定的辦法和標準進行安置。安置補助費按照76號文件規(guī)定的辦法計算,其用途首先作為繳納被征地農民個人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資金,多余部分留作其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二、住房安置

此次征地共有31人應安置住房。按照78號令、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成辦發(fā)〔2003〕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件)和成都市國土局《關于施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成國土發(fā)〔2001〕73號,以下簡稱73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貨幣化安置或者現(xiàn)(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應安置住房人員可自主選擇此兩種方式之一。

貨幣化安置和現(xiàn)(建)房安置均以應安置住房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面積為依據(jù),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計付住房安置費或者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的標準、結算辦法和搬遷獎勵辦法以及選擇現(xiàn)(建)房方式需要過渡人員的過渡費支付方式和標準按15號文件、73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被拆除住房的征地“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15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現(xiàn)(建)房位置:大觀苑、海桐小區(qū)、東方麗景(位于成都市中心城區(qū)2001年第9批城市建設用地(川府函〔2003〕4號)和成都市中心城區(qū)2003年第1批城市建設用地(川府土〔2005〕277號)征地范圍內)。

三、青苗附著物補償、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拆遷補償及養(yǎng)殖、種植專業(yè)戶補償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拆遷補償費、種植專業(yè)戶補償費按照99號文件附表所列標準支付;養(yǎng)殖專業(yè)戶補償費按照78號令附表五所列標準支付。

四、其他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19號)發(fā)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處未享受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口必須具有此次征地范圍內的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本方案經成都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

(二)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拆遷的獎勵辦法按照15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成都市國土資源局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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