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莆田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莆田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為維護被征地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用地征收工作和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一、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征地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見附件1)。
(一)征收耕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統(tǒng)一按相應耕地地類平均年產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畝)、1倍計算。
(二)征收園地等其他地類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倍數按附件1的相應標準執(zhí)行。
(三)市轄四區(qū)的水田平均年產值統(tǒng)一為1600元/畝,旱地平均年產值統(tǒng)一為1300元/畝。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構筑物補償標準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樹、果苗的補償標準按附件2、3的相應標準執(zhí)行。
(二)征遷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附件4、5、6的相應標準執(zhí)行。畜舍、禽舍等臨時簡易搭蓋物按建筑面積70-100元/?予以補償,室外廁所、雜物間等附屬房按建筑面積100-120元/?予以補償,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審批手續(xù)的土地,按200元/?補償。
三、集體土地的房屋征遷安置條件
被征遷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給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有權機關批準的建房用地手續(xù)等有效證件。
(二)雖無權源證件,但確系建國前建造的舊房或能確認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規(guī)劃法》實施前,建房審批手續(xù)雖不健全,但經歷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兩權發(fā)證處理并補辦有關手續(xù)和補交了款項的房地產。
(四)歷年經國土、建設等部門行政處罰到位(含提供相應票據等),一直作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處住房的。
(五)2006年航攝影像圖上有建筑圖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規(guī)定條件的居住房屋,三層以下的(含三層),按實際丈量面積的50%予以安置,三層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后,只給予貨幣補償但不予安置。
四、集體土地的房屋征遷補償標準
房屋征遷補償費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構)筑物征遷補償費。
(一)房屋征遷補償費。按附件7、8、9相關標準執(zhí)行。凡被征遷的主房為一層平房的,按建筑面積另加300元/?給予補償,為二層的,按建筑面積另加100元/?給予補償。
(二)安置房價格。采取房屋產權置換安置方式,安置房價格分三種類別:1、安置價:多層安置房1300元/?,高層安置房1600元/?,被征遷人所選安置房面積與可享受的安置面積相等部分,按安置價計價。2、優(yōu)惠價:多層安置房1600元/?,高層安置房2100元/?,被征遷人所選安置房面積超過可享受的安置面積15?以內的,按優(yōu)惠價計價。3、市場參考價:由有資質評估公司結合安置區(qū)片范圍內商品房均價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隨同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安置房面積超過被征遷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積15?以上的,按市場參考價計價。
高層安置房以第7層(含第7層)為基準層,7層及7層以下不計層次差,7層以上另計層次差。基準層不包含裙樓。
(三)安置方式。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征遷補償采取房屋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兩種安置方式,由被征遷人自主選擇。
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被征遷人應選擇與被征遷房屋面積最接近的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被征遷房屋為一層的,按被征遷主房建筑面積的1.3倍面積予以安置;被征遷房屋為二層的,按被征遷主房建筑面積的1.1倍面積予以安置;被征遷房屋為三層的,按照1:1給予等面積安置;被征遷房屋為三層以上的,一至三層部分按照1:1給予等面積安置,三層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后,只給予貨幣補償但不予安置。單戶被征遷主房占地面積超過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后,只給予貨幣補償但不予安置。安置房配備工具間或商業(yè)用房的,計入安置面積,價格按實際評估價計價。
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除按被征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外,再給予貨幣安置作價補償金(具體金額由各縣區(qū)根據項目實際設定,報市政府批準)。
項目因特殊情況需使用集體土地建設聯體住宅進行征遷安置的,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以參照多層安置房的安置標準執(zhí)行。
(四)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征遷的,須制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執(zhí)行。各縣區(qū)政府可根據經批準的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實施細則,并在細則中制定征遷工作獎勵辦法。
五、仙游縣可參照本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六、凡由國土資源部門上報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xù)的陸域土地,適用本標準;由海洋漁業(yè)部門上報辦理用海審批手續(xù)的海域部份,適用海洋漁業(yè)部門制定的用海補償標準。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已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農轉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補償標準執(zhí)行。原《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莆田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莆政綜[2009]39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征收各類土地補償標準
2.征收土地上果樹補償標準
3.征收土地上果苗補償標準
4.征收土地上水面灘涂養(yǎng)殖補償標準(陸域)。
5.征遷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6.征遷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
7.集體土地上房屋重置價格表
8.房屋成新程度評定標準
9.房屋耐用年限
10.征地拆遷搬遷補助費標準
11.征地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