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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江蘇輔警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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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在其官網全文刊發(fā)《江蘇省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以征求民意。征求意見稿詳細規(guī)定了警輔人員可以從事的11項工作和不能從事的5項工作,其中有一項條款規(guī)定警輔不得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的決定,也意味著警輔給違停車輛貼罰單將不再合法。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導下,警輔人員可以履行7項職責:開展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公共安全宣傳教育;開展窗口服務,采集基礎警務信息;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開展安全檢查;開展治安巡邏、卡口值守,防范、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堵截、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告知、勸阻違法行為,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從事技術支持、行政文秘、后勤保障等事務性工作;開展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jiān)督下,警輔人員還可以履行4項職責:協助開展接處警工作,保護案件、事件、事故等現場,參加搶險救災;協助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協助執(zhí)行看押、押解任務;協助開展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對警輔人員不能從事的工作,征求意見稿明確列出5條規(guī)定:未經授權的涉及國家秘密、警務秘密的工作;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的決定;審訊或者獨立看押、押解犯罪嫌疑人;保管和使用武器;依法只能由人民警察從事的其他工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從事前款所規(guī)定的工作。

哪些人可以擔任警輔人員?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是年滿18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但是征求意見稿也明確規(guī)定,有四類人員不得擔任警輔: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yǎng)的;曾因違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為了區(qū)別警輔人員和人民警察,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警務輔助人員工作時應當穿著統(tǒng)一樣式的服裝、佩戴標識、攜帶工作證件。警務輔助人員的服裝、標識和工作證件應當區(qū)別于人民警察。一旦離職,配發(fā)的證件、服裝、標識以及裝備等都要歸還。此外,還要求公安機關建立警務輔助崗位等級規(guī)范及等級晉升制度,參照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勤技能崗位培訓考核辦法進行崗位培訓考核,晉升崗位技術等級。

附:江蘇省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加強警務輔助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招聘,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指導和監(jiān)督下,依法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的人員。警務輔助人員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性質,分為協勤人員和文職人員。

協勤人員包括治安輔助人員、交通協管員、暫住人口協管員等。文職人員包括接警員、行政文秘人員、技術支持人員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的使用、管理和保障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或者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警務輔助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落實保障措施,確保與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機構編制等部門應當在公安機關警務輔助隊伍管理工作中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公安機關指導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指導全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jiān)督。警務輔助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本單位警務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公共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窗口服務,采集基礎警務信息;

(三)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開展安全檢查;

(四)開展治安巡邏、卡口值守,防范、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堵截、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

(五)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告知、勸阻違法行為,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六)從事技術支持、行政文秘、后勤保障等事務性工作;

(七)開展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第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jiān)督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開展接處警工作,保護案件、事件、事故等現場,參加搶險救災;

(二)協助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

(三)協助執(zhí)行看押、押解任務;

(四)協助開展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第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以下工作:

(一)未經授權的涉及國家秘密、警務秘密的工作;

(二)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的決定;

(三)審訊或者獨立看押、押解犯罪嫌疑人;

(四)保管和使用武器;

(五)依法只能由人民警察從事的其他工作。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從事前款所規(guī)定的工作。

第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培訓;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公安機關管理制度;

(二)服從管理,聽從指揮;

(三)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四)不得從事與職責相關聯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tǒng)一組織,在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員額內,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擔任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具有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五)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警務輔助人員,除應當具備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警務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yǎng)的;

(三)曾因違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時應當進行考試、考核、體檢和考察。

第十七條 招聘警務輔助人員,采取直接聘用、勞務派遣、人事代理、保安派駐等方式,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警務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信息檔案。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的,安排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同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業(yè)務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參加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獎懲、續(xù)簽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并與工資待遇掛鉤。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平時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建立警務輔助崗位等級規(guī)范及等級晉升制度,參照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勤技能崗位培訓考核辦法進行崗位培訓考核,晉升崗位技術等級。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與警務輔助人員發(fā)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工作時應當穿著統(tǒng)一樣式的服裝、佩戴標識、攜帶工作證件。

警務輔助人員的服裝、標識和工作證件應當區(qū)別于人民警察,具體樣式由公安機關確定。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為警務輔助人員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和防護裝備。

第二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將配發(fā)的證件、服裝、標識以及裝備等歸還公安機關。

第五章 待遇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服裝、裝備、培訓、獎勵等經費,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警務輔助人員的薪酬標準。警務輔助人員的薪酬標準參照上一年度當地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制定。

第二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因工死亡的,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待遇。

警務輔助人員犧牲后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規(guī)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九條 與警務輔助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崗位的危險性,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按照規(guī)定享受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等福利待遇。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警務輔助人員參加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阻礙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勞動合同進行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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