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行政拘留新規(guī)定
行政拘留原例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guī)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guī)定。行政拘留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fā)生了一些變化。根據(jù)現(xiàn)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
罰合并執(zhí)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該條對于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guī)定,即對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xiàn)人文關懷。
行政拘留新例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節(jié)選:
第十一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對違反治安管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七十周歲以上的,但是二年內曾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行政拘留處罰或者曾受過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與其降低行拘年齡不如提高行拘標準
根據(jù)不少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當前中國未成年人犯罪現(xiàn)象愈發(fā)嚴重,這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亟待有效的治理措施。但是從多方面來看,降低行政拘留的適用年齡并非不是一個好的辦法,甚至可能帶來負面的效果,加劇未成年人犯罪的現(xiàn)象。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心理特性問題,許多研究已經(jīng)表明,以強制性的懲罰將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隔絕起來,并不利于“改造”未成年人,反而可能導致他們重返社會后,無法適應正常社會的價值觀,重新走上歧途。
根據(jù)一些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中國的未成年人重犯率要低于一般罪犯的重犯率,但是這并不代表以關押的方式懲罰未成年人就是一種有效率的做法。成年罪犯重犯一般是因為受懲罰后,謀生困難或是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被排擠在原有的社會秩序外,因而再次犯罪;但是未成年犯卻大多因為遭受關押后,價值觀上喪失獲得矯正的機會,是心理和價值觀上的邊緣化導致他們重犯。
在以往討論未滿14周歲的惡性暴力罪犯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時,我傾向于支持有條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原因是通過懲罰一些極端惡性的未成年罪犯,讓一些心智早熟的未成年人打消“反正不需要坐牢”的錯誤認知,以此避免一些惡性案件爆發(fā),因此懲罰惡性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罰目的主要在于威懾。按照這幾年同類案件高發(fā)的形勢,此時刑罰的威懾功能應該優(yōu)先于改造功能。
但是治安管理處罰的對象都是相對輕微的違法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輕微違法與惡性暴力犯罪相比,絕非同等性質的行為。一個搞點小破壞的孩子和一個大打出手的孩子相比,前者顯然沒什么惡性,無需不需要動用國家強制力。
更重要的是,從治安管理處罰制度的實踐情況來看,目前也不宜適用于低齡的未成年人。十幾歲的未成年人恰處于性格的高度叛逆期,有道理的事情尚且愛聽不聽,對于沒道理的事情更是極力抗拒。目前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維穩(wěn),在于“擺平”,公正性和清晰性非常弱。很多時候,有關方面會以治安拘留作為威懾手段,逼迫糾紛各方妥協(xié);甚至會拘留一方以平息另一方的情緒。這對于正處于叛逆期的孩子而言,無疑會引發(fā)強烈反應。
因此,如果按照目前的治安管理處罰制度的實踐,很多正處于叛逆期的未成年人可能會因為遭受這樣的治安處罰,而產(chǎn)生極端的逆反甚至報復心理,對社會的權威產(chǎn)生歪曲認識,從而走向更嚴重的犯罪行為。
徒法不足以自行,對于一種可能限制人身自由長達二十天的權力來說,應受到更嚴格的限制。只是修訂一部法律遠遠不足以達到這個目標,更重要的是根本上改造治安管理處罰制度,讓它真正成為一個說理的制度。實際上,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途徑正在于說理。如果每一個家庭都是講理的,如果每一所學校都是講理的,如果社會和國家都講理,很多未成年人也就不會走上違法道路了。
降低行拘年齡能有效懲戒霸凌
目前的“征求意見稿”,并不是正式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草案,而是公安機關作為主管部門提出來的“意見稿”,所以,它更能體現(xiàn)公安機關在日常執(zhí)法過程中遭遇的執(zhí)法“難點”。
眾所周知,這幾年校園暴力、未成年霸凌的問題,屢屢借著極端事件的視頻進入輿論中心,刺痛社會。校園霸凌問題有很多誘發(fā)因素,有效法律制裁手段的缺乏是一個重要原因。以說服、勸導為主的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對個別“小霸王”無濟于事。所以,之前屢屢有人提出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次公安部提出的“降低行政拘留執(zhí)行年齡”也是一個同構的問題。
現(xiàn)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是,不滿14周歲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不是不用承擔治安處罰責任,只不過是,不執(zhí)行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這讓法律過于“柔軟”。《治安管理處罰法》雖然規(guī)定了訓誡、警告、罰款以及行政拘留等多種處罰手段,但是,客觀地說,拘留是最具有震懾力的處罰手段。
行政拘留一般是5到15日,這段時間里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足以促進其悔過,幫助其改過自新、認識到自己之前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而訓誡、警告等其他“處罰手段”,與老師的“批評”很難說有多大的區(qū)別,只執(zhí)行這種“處罰”,不利未成年人的行政違法者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會將違法的霸凌傷害行為等同于普通的“違反校紀”。
其次,降低行政拘留的執(zhí)行年齡,有利于與刑法銜接,構成“罪罰相當”、寬嚴相濟的處罰體系,給予“小霸王們”足夠的人生警示。
《刑法》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主要有3檔:14周歲以下,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僅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重罪,承擔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這就造成一個問題,對于那些已經(jīng)滿14周歲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要他們的違法還沒有達到涉及“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重罪之前,就不能采取任何的刑事強制措施;甚至連執(zhí)行5到15天行政拘留都不能;但等到真的達到了,已然大錯釀成。顯然,從行政拘留到“刑事重罪”之間缺乏必要的過渡,也缺乏一個中間性質的處罰手段及時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第三,隨著中國人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年齡大大提前了,特別是因為電視、網(wǎng)絡等現(xiàn)代化傳媒的發(fā)達,如今的未成年人很早就對基本的是非對錯、生命的可貴、財產(chǎn)權的邊界有基本認識。2005年頒布的現(xiàn)行《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要跟上時代,是對于愈演愈烈的霸凌問題,應該有靈活的應對措施,不能死守16周歲以下一律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規(guī)定,這可能不是在真正的“保護”未成年人,而是形成縱容的實際效果。當然,如果真的要對16周歲以下未成人執(zhí)行行政拘留,還應輔以更完善的程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