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知,對于購買純電動客車的單位和個人純電動續(xù)駛里程大于150公里的,地方配套補貼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1給予;其他新能源汽車原則上按1:0.2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地方配套資金包括省級和市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價的60%。那么烏海購買新能源汽車有什么政策補貼?以下是小編收集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一、烏海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政策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烏海市委、政府關于加快烏海氫能產業(yè)發(fā)展的工作部署,推進我市能源結構轉變,促進氫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和節(jié)能減排,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烏海市氫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
第二章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三條補貼范圍:
(一)氫能源汽車。補貼產品為在烏海市依法初次注冊登記的氫能源汽車。
(二)配套基礎設施。在烏海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建成、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的加氫站。
第四條補貼標準:
(一)氫能源汽車。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對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氫能源汽車,按照當年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給予地方補貼。市財政對車輛購置補貼總額(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如補貼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的60%,按車輛銷售價格的60%扣除國家補貼和省級補貼后計算地方補貼。
(二)加氫站。我市對加氫站按照日加氫能力確定補貼標準,對日加氫能力為350(含)-5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氫站,地方補貼300萬元,對日加氫能力達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氫站,地方補貼500萬元;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撬裝式加氫站,地方補貼150萬元(詳見下表);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公斤10元、最高300萬元的運營補貼。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累計不得超過加氫站標準造價的50%,如果補貼總額超過加氫站標準造價的50%,按加氫站標準造價的50%計算市級地方補貼。
備注:標準造價由烏海市已建成加氫站和在建加氫站的投資估算確定,主要包含建筑工程、主要設備采購、安裝工程及其他費用,不含用地成本。
第五條補貼條件:
(一)申請補貼的新能源公交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車輛必須納入國家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2.在烏海市初次注冊登記且未過戶到烏海市以外地區(qū),申報地為車輛運營單位注冊地;享受烏海市購車補貼的車輛原則上2年內不得遷出我市(以車輛注冊登記為準),購買者因企業(yè)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3.車輛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且車輛累計運營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
4.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不得高于同時期同一產品全國平均銷售價格的30%;
5.符合國家、自治區(qū)氫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其它要求。
(二)申請補貼的加氫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烏海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合法建設,且承諾在我市連續(xù)運營五年以上;
2.加氫站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自治區(qū)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guī)范和管理要求;
3.加氫量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加氫狀態(tài)可監(jiān)管;
4.項目必須完備相關審批手續(xù),并按照《GB50516-2010加氫站技術規(guī)范》、《GB/T34584-2017加氫站安全技術規(guī)范》等相關國家標準完成竣工驗收;
5.符合國家、自治區(qū)對加氫站建設的其它要求。
第三章資金申報、撥付和清算
第六條申報主體
(一)氫能源汽車。車輛生產企業(yè)是氫能源汽車地方購車補貼的申報主體,生產企業(yè)注冊在烏海本地的,購車補貼直接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yè);生產企業(yè)注冊在烏海以外的,購車補貼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yè)授權的銷售企業(yè)或車輛購買單位。生產企業(yè)或銷售企業(yè)按照扣除國家、地方補貼后的價格銷售給車輛購買單位,并據不含任何補貼的實際銷售價格開具車輛銷售發(fā)票。
(二)加氫站。加氫站的投資建設單位(或實際投資人)是加氫站建設補貼的申報主體。
第七條申請材料
(一)申請氫能源公交車購車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
1.烏海市氫能源汽車購車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
2.烏海市氫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確認表(附件2)及相關證明材料;
3.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5.車輛行駛證復印件,車輛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證明文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行駛里程證明文件;
6.車輛獲得國家補貼的證明文件;
7.生產企業(yè)注冊在烏海以外的,購車補貼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yè)授權的銷售企業(yè)或車輛購買單位的,需要提供生產企業(yè)向銷售企業(yè)的授權書(經生產企業(yè)認證),或生產企業(yè)委托車輛購買單位申請補貼的證明文件(經生產企業(yè)認證)。
8.汽車生產企業(yè)提供的車型銷售在全國(省、市、區(qū))銷售價格情況說明(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價格的算術平均價格和加權平均價格等);
9.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加氫站建設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
1.烏海市加氫站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3);
2.加氫站項目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3.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建設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5.竣工驗收報告(須體現日加氫能力);
6.實際投資人不是建設單位,補貼資金撥付給實際投資人時,需提供土地租賃合同、建設單位出具由實際投資人申請補貼的說明;
7.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上述相關材料,經市財政部門、發(fā)展改革部門、住建部門、交通部門、能源部門等分別聯合審查后,按規(guī)定程序撥付補貼資金。車輛銷售上牌后可按申請撥付50%的補貼資金,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后全部撥付。
第九條補貼資金的審批程序:
(一)各補貼申報主體按照“第五條補貼條件”要求進行初審,符合補貼條件要求的,按照“第七條申請材料”準備好相關申請材料,其中氫能源汽車購車補貼向市、區(qū)發(fā)改部門申請,加氫站建設補貼向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申請。
(二)相關部門收到申報主體的申請后,按相關程序進行初審,經審定符合申報條件并材料齊備后,在市政府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
(三)公示結束無異議后,由市相關部門完成審核后,由市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流程撥付資金。
第四章職責分工
第十條市、區(qū)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市、區(qū)財政局編制氫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資金年度預算計劃,負責組織第三方機構審核符合條件應撥補貼資金,負責氫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資金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十一條市、區(qū)住建局負責我市加氫站的建設管理工作,會同市、區(qū)財政局編制和下達加氫站設施的市級補貼資金年度預算計劃,負責組織第三方機構審核符合條件應撥補貼資金,負責加氫站市級補貼資金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十二條市、區(qū)財政局負責根據相關職能部門的申請安排氫能源汽車及配套基礎設施的市級補貼預算資金并撥付市級補貼資金,配合開展市級補貼資金清算工作,組織實施市級補貼資金財政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市、區(qū)交通運輸局負責統籌推進我市氫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工作,配合市發(fā)展改革委開展氫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資金審核和現場核查工作,出具車輛行駛里程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市、區(qū)公安局負責我市氫能源汽車的登記工作和我市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的推廣應用,配合提供本市氫能源汽車推廣相關數據。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獲得我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要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嚴格執(zhí)行財務規(guī)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七條我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財政補貼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對未能履行承諾的企業(yè)、單位和個人,將按已使用年限比例依法追回補貼資金,并依照相關規(guī)定納入烏海市信用建設體系平臺進行失信懲戒。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上牌的氫能源汽車和竣工驗收的加氫站,且申報主體應在達到條件后2年內申報,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視為放棄申領補貼資格。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四年。其間如遇國家、自治區(qū)政策調整而產生不一致的,則執(zhí)行國家、自治區(qū)的政策。
二、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的申請流程及補貼標準
1.申報目錄只有進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的車型才能獲得國家補貼。
2.累積里程除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yè)類專用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車輛外的新能源車輛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需達到2萬公里。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zhí)行。
3.提交資料具有里程限制的車輛滿足要求后,即可由請補貼。生產企業(yè)需提交財政補貼資金電請表、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車輛目錄批次及技術參數、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車輛運行情況表等信息至地方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