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居住證網上辦理指南
1、點擊粵省事首頁【服務專區(qū)】中的【戶政】,打開后點擊【居住登記(居住證)】的【申領居住證 】;
2、填寫個人信息進行資格校驗,選擇領取居住證的方式(郵寄/現場領取);
3、上傳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4、確認申請信息,提交申請即可。
申領對象
跨地級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依規(guī)定申領居住證。
所需材料
1、填寫《廣東省居住證業(yè)務申辦表》。
2、申報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駕駛證和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提供護照時須同時提供身份證號碼和詳細戶籍地址)。
3、本人居住證相片回執(zhí)。
4、根據申請事由分別提供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1)居住在廠企宿舍的,提供:①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證明材料,包括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社保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材料之一;②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格式見附件)。
(2)居住在出租屋、自購住房或借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館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xù)證明(格式見附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在學校就讀的,提供其父母或監(jiān)護人的居住地址證明以及親屬(監(jiān)護人)關系證明(出生證、戶口簿等)。
(3)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就讀的,提供連續(xù)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或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xù)就讀滿半年的材料等。
(4)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在中山市旅館業(yè)住宿登記系統(tǒng)登記滿半年的證明。
5、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代辦居住證的,需提供委
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雙方關系證明(出生證、結婚證、戶口簿、委托書等)。
受理機構
由流動人員居住地所在鎮(zhèn)(區(qū))承擔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受理居住登記申報。
辦理流程
1、受理(1個工作日)
(1)核定是否“居住滿半年”
查詢“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tǒng)”,核定申領人是否已在中山市內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連續(xù)居住滿半年(6個自然月),且居住登記信息是否有效。
①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時間已滿半年,居住地址不變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圍內已變更,可以申辦居住證。
②屬于經核查或經申報已注銷居住登記信息,需重新辦理居住登記,告知其居住時間滿半年后申領居住證。
申報人居住登記信息被注銷后6個月內在同一地市重新申報居住登記,若期間沒有在其他地市申領居住證,其本市居住時間自重新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連續(xù)計算。如申報人居住登記信息被注銷后已在其他地市申領居住證或居住登記信息被注銷6個月后,在同一地市重新申報居住登記的,其本市居住時間自重新申報居住登記之日起重新計算。
③在流管系統(tǒng)無信息記錄或未辦理居住登記的,需先辦理居住登記,從登記之日起計算居住登記時間。
④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就讀,或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未辦理居住登記的,按要求提交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證明連續(xù)就讀滿半年的材料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連續(xù)居住滿半年的證明材料。
(2)查驗材料和發(fā)放憑證。當場審核申領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并將申領人信息錄入信息系統(tǒng),打印發(fā)放《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
2、核實(3個工作日)
工作人員需核實申領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包括核實居住地址真實性。如果發(fā)現材料不實的,不予辦證;核實無誤的,提交服務中心簽發(fā)。
3、簽發(fā)(1個工作日)
鎮(zhèn)區(qū)安排專人負責審核受理居住證申領信息,符合發(fā)證條件的,予以簽發(fā),生成制證信息發(fā)送制證。
4、制證(2個工作日)
工作人員按照居住證制作標準制作證件。
5、分發(fā)(1個工作日)
工作人員將制好的證件進行分發(fā)。
6、發(fā)放(2個工作日)
通知申領人領取證件。申領人憑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和《廣東省居住證受理憑證》領取。
各鎮(zhèn)區(qū)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快遞送達等服務。
簽注居住證
1、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2、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xù)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有效期滿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所在鎮(zhèn)(區(qū))承擔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簽注手續(xù)。
3、所需材料
(1)居住證原件;
(2)填寫《廣東省居住證業(yè)務申辦表》;
(3)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根據申請事由分別提供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5)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親屬代為簽注居住證。代簽注的,需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雙方關系證明(出生證、結婚證、戶口簿、委托書等)。
4、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xù)之日起連續(xù)計算。
5、屬于經核查或經申報已注銷居住登記或居住證信息,不予簽注,需重新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后再申領居住證。
收費項目及標準
首次領取居住證免工本費;補領、換領居住證的,需繳納每證20元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