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一:居住登記。
方法1、流動人口自到達居住日起3個工作日之內持本人身份證、居住、就業(yè)或連續(xù)就讀等證明(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居住登記。
方法2、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登錄“山東公安居住登記平臺”;據(jù)實填報流動人口信息,并于1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居住、就業(yè)、就學等證明(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步驟二:居住證辦理。
(1)公安派出所戶籍民警對流動人口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申領條件的,當場受理,并打印《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和《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
(2)申請人憑《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注:辦理居住證的前提是已經進行半年以上的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區(qū))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作為流動人口必須在本市錄入流動人口個人信息。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yè)內住宿以及在醫(yī)療機構住院就醫(yī),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旅館業(yè)住宿登記或者住院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依法解決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鹽店口街派出所深入轄區(qū)和市場積極宣傳流動人口管理辦法和申報居住登記指南。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將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yè)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
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在縣(市、區(qū))內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現(xiàn)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換領的,流動人口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xù)。
居住證遺失、損壞的,流動人口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流動人口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fā)放居住證。
流動人口離開居住地到其他縣(市、區(qū))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等應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注銷手續(xù);流動人口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單位等辦理居住登記注銷手續(xù)。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公務時,經出示執(zhí)法證件,有權查驗居住證,流動人口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