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證辦理條件
在桂林市6城區(qū)(象山、秀峰、疊彩、七星、雁山、臨桂)申報居住登記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流動人口,可以申領居住證。
經地級市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引進的各類人才,申領居住證不受申報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臺灣地區(qū)居民、華僑以及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報居住登記,不申領居住證。
2、居住證申請所需材料
公民申領《居住證》,分個人申領和集體申領兩種方式。
(一)個人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2、本人近期1張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
3、填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居住證申領表》;
4、合法穩(wěn)定住所或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或連續(xù)就讀證明材料。
(二)集體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社會團體登記注冊證明等);
2、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用人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住所證明(宿舍住所屬租賃房屋的,需同時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申領居住證人員名單及就業(yè)證明;
5、填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居住證申領表》。
采用集體申領方式申領居住證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負責辦理。被指派人員應當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如何辦理居住證
1、確認條件。
2、提出申領,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材料。
3、核發(fā)證件,公安機關核發(fā)居住證。公安機關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
4、居住證辦理期限及收費標準
首次申領或更換居住證的,受理、制作、發(fā)放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發(fā)的,可延長至不超過30日;在桂工作高層次人才申領居住證,證件制發(fā)周期力爭不超過10日。居住證年度簽注和變更居住地住址不需要換證的,當場辦結。
首次申領和年度簽注及不換證擦寫居住地住址免費;遺失、損壞補領、換領的每證收取工本費20元。
5、居住證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非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yè)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yè)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自治區(qū)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6、象山區(qū)居住證辦理地址
陽橋派出所:桂林市臨桂路15號
南門派出所:桂林市銀錠路1-1號
桂青派出所:桂林市翠竹路北巷11號
安新派出所:桂林市安新南路18號1棟
將軍橋派出所:桂林市中山南路6號
平山派出所:桂林市瓦窯路一巷8號
二塘派出所:桂林市凱風路119號
象山分局人口管理大隊:桂林市翠竹路北巷11號
聯系電話:0773-221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