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政府頒發(fā),亦稱“鄉(xiāng)產權房”!靶‘a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fā)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我國實行土地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xù)。因此,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一、小產權房能買嗎?
小產權房究竟能不能買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的法律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xù)。既然不能辦這些手續(xù),產權不完整,就可能會引發(fā)后續(xù)的一系列糾紛和問題,比如無法辦理繼承、無法對抗國家的征地和拆遷、無法辦理抵押等。
當然,這并不是說小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這些房屋可以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和置換,這是法律允許的。但這種情況并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嚴格意義上來說,這種情況下的房屋,也不能叫小產權房。
二、買了小產權房有什么風險?
(一)法律效力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qū)分不同情況:
對于發(fā)生在本鄉(xiāng)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二)房產轉讓
“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
(三)維權困難
購買了小產權房,一旦因離婚、繼承等事實行為的發(fā)生。實際購買人或受益人實際分割,若達不成一致協議,無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對于小產權房糾紛,無論是買賣、租賃、繼承、離婚分割等等,均無法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四)政策風險
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fā)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xiāng)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購房后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于鄉(xiāng)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五)監(jiān)管缺位
鄉(xiāng)產權房屋的開發(fā)建設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加以約束,開發(fā)建設的監(jiān)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fā)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
三、購買了小產權房該怎么辦?
如果已經購買了小產權房,因國家不會發(fā)放產權證,這將導致以后對購房者一系列不利的后果。應該如何最大程度來維護小產權房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呢?根據不同的情況,購房者可以采用的措施如下:
1、如果已簽了合同但尚未取得產權證明,并且該房屋系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且購房者非當地居民,鑒于可能的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支付的購房款,這是最直接的方法。
2、如果購買了當地居民的農民房或從他人手上購買了有產權證明的“紅證房”,房款已經支付且已經入住,但無法辦理過戶的,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3、如果已經購買了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取得了當地鄉(xiāng)政府頒發(fā)的產權證明或土地使用證明的,可以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或者出售給有當地戶口的居民。
4、如果是在建的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商品住宅項目,在委托專業(yè)機構評估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之后,則應當按照現有的土地管理規(guī)范,完成土地征用手續(xù),并按照商品住房項目的規(guī)定手續(xù)報批,采取可能的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