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上海的女性更全面了解自己應享有的權利,大風車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產假相關規(guī)定。內容如下: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zhí)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一)本市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七條)
(二)本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了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guī)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y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生活津貼具體政策(見市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滬府發(fā)〔2013〕5號):
(一)參加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fā),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執(zhí)行。
(三)未參加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fā),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2012年4月2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實施后生育或者流產的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參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參加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fā),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1)從業(yè)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yè)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fā);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fā);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guī)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fā)。
(2)從業(yè)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3)從業(yè)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fā)。
未參加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fā),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