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西產假最新規(guī)定如下:
產假在國家基礎上延長60日
按照江西省此前條例規(guī)定: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
而新提交審議的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5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fā),福利待遇不變。
也就是說,加上國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關規(guī)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日產假。
江西取消晚婚晚育假帶薪產假增至158天福利待遇不變
修改后的《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生育假做了調整。在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98日生育假外,江西符合相關規(guī)定生育的女性將至少可休158日產假。男方護理假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5天。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fā),福利待遇不變。
據悉,因國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條例》相應取消了原條款關于晚婚晚育的獎勵規(guī)定。但同時規(guī)定,對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延長生育假,在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外,產假由原來的30天增加到60天,男方護理假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5天。根據此次新修改的計生條例規(guī)定,加上國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關規(guī)定生育的女性將至少可休158日產假。
此外,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明確了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二女戶家庭可以繼續(xù)享受有關獎勵扶助政策的同時,新增了城鎮(zhèn)獨生子女父母可獲得計劃生育獎勵金的有關規(guī)定,即:對于城鎮(zhèn)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按照一定標準發(fā)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根據此次新修改的計生條例規(guī)定,加上國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關規(guī)定生育的女性將至少可休158日產假。
2016全國各省產假規(guī)定:
四川: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重慶: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晚育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xù)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7個工作日。
北京、上海: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
天津: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7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30;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湖北: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
湖南: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廣東: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日。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產婦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35日的產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護假。
山東: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
遼寧: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
江蘇: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浙江: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后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
安徽: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福建: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顧假為7日至10日。
黑龍江: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180日,男職工享受護理假5至10日。
吉林: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30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晚育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
河南: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