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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市征地補償標準政策及農民征地賠償補貼標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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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經濟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開展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的通知》(遼國土資發(fā)〔2015〕190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原則上是本區(qū)片范圍內實施征地的指導價格,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以此為基礎按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系數(shù)調整。

二、被征土地上有附著物和青苗的,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要另行補償。地上附著物參照《丹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補償,青苗補償費按照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價計算。

三、依法征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補償費的80%歸承包農戶,20%歸集體經濟組織;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未發(fā)包以及實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補償費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使用。

四、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集體土地或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15%給予補償。

五、調整后的丹東市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新的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實施以前,已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執(zhí)行。

六、各縣(市)區(qū)政府要通過多種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制定解決問題預案,妥善處理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標準的順利實施。

附件:丹東市征地區(qū)片地價表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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