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zhuǎn)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第一條:“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對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隨父落戶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決其在城市落戶問題,學齡前兒童應當優(yōu)先予以解決!
根據(jù)戶口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嬰兒在出生后一個月內(nèi),應當辦理出生登記。所以如果將來你在某個城市買了房,則可以再遷移戶口。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nèi),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